前些天中国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再次遭遇诟病,首先是质疑该组织的合法性,其次是质疑管理费收取的比例是否合理,再次就落到究竟谁是权利人的问题上。
从音像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范围上说,他们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是音像公司和音像制作者。著作者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娘家。而演奏者(家)、歌唱者(家)、歌手、指挥者(家)呢?现在还没有娘家。
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十多年前是杀出的一匹黑马。当时就连著作者自己也鲜见有人明白自己有这份权利。“音著协”得益于谷建芬、王立平这样的“有话语权”的人的执著,终于从磕磕绊绊走到了今天的“坦途”,反对之声已经很微弱了。众多的音乐著作者因为有了娘家,每年都能有或多或少的收入,成为受益人。
中国音像协会自成立起,就在筹划成立音像集体管理组织。我亲眼看见音像协会主席刘国雄为此呕心沥血,现已撒手人寰不在人世。他们做了很多扎实的工作并使之最终实现。但是因为音像制作行业涉及无数的卡拉OK等营业场所,还要面对无数的音像制作人,所以比之个体著作者来说,的确要复杂得多。
中国音乐家协会从2000年起,就与国际相关组织合作和交流,期望在音乐表演者的权利主张方面有所建树。为此音协成立了音乐表演者权益保障中心,开始了发展会员的工作,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(WIPO)、国际劳工组织(ILO)、国际音乐家联合会(FIM)、国际演员工会(FIA)等多个组织开研讨会、办培训班。2006年,在中国文联的支持下,经文化部批准,成为国际表演者协会(SCAPR)的准会员。
简单地说,一部音乐作品从产生到推广,一定要经过二至三个环节。第一个环节是作品的诞生;第二个环节是表演者的演绎;第三个环节是录制成唱片、光盘发行。这三个环节特别是头两个环节是绝对不能少的。所以就产生出著作权的邻接权——表演者权。国际上有《保护表演者、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》(诞生于1961年),为表演者、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共同遵守的国际公约(简称《罗马公约》。作为表演者,为宣传推广作品付出了心血、甚至使作品锦上添花,怎么能说他或她没有任何权利?就是说,每播放一次,著作者应该拿一次钱,而表演者却只能干瞪眼?其实任何人都明白,如果没有表演者,著作者的作品只能束之高阁,得不到传播。
至于我们经常看到的歌手比作者拿得多的现象,并不只是发生在中国。这些都需要以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,但不能以此作为抹杀演员权利的依据。这个问题也不是我这篇小文所能展开阐述的。
在国际上,这三个方面是三足鼎立,互为依存、互为制约的关系,都要遵守国际公约。我国1992年加入了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》(简称《伯尔尼公约》),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大步迈进,但却一直没有加入《罗马公约》。
集体管理组织是必要的,它的宗旨是服务,是为权利人主张权利。而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也是十分必要的,原因不说自明。至于收取多少是合理的,分配是否合理,是否透明,则是另一个问题。
在欧洲,表演者的集体管理组织在几十年前就建立并逐步健全了。他们也是从无到有,经历了不被认可的惨淡经营的局面。而现在它们有法律保障、有艺人拥护,已经成为艺术繁荣和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机构。
中国在此方面仍然处在瘸足的状态:音乐著作权相对成熟;音像制作者权刚刚起步;而音乐表演者权虽然起点很高,却下滑至今天的偃旗息鼓……
有关领导曾对我说:不是我们不重视,而是表演者的呼声不高。话说回来,有几个表演者能够认识到这个问题呢?
作为一个亲历者和做过一些事的人,我为中国音乐表演者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襁褓中夭折而扼腕叹息。它是否能够起死回生?这就不是我所能回答的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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